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

國家在制度上精心和及時地更換、創新、填缺補漏,令受害者普遍無處申請救濟獲得保護,並用法制手段將維權者判刑入獄,以至於受害者喪失對政府的信任、“自力救濟”、以暴制暴,最終帶來兩敗俱傷、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

為弱勢的人發聲

沒有一個憲法堪稱完美,也沒有一個法院的判決能保證絕對無誤。在憲法和法治未臻完善時,公民社會維護微弱聲音的功能就顯得更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