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選的爭議和矛盾

提名委員會

究竟中央所承諾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否需要有預選機制,在香港惹來極大爭議。有人引用《基本法》第45條,其中提及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以論證設立篩選機制的必要性,從而保證選出來的人會是愛國愛港及為中央所接受。究竟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

我相信一個十分重要的線索,就是回顧《基本法》的草擬過程和歷史背景。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只是規定行政長官要由當地透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中並沒有包含任何普選的承諾。即使在1988年4月所頒布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時候,當時的第45條亦沒有包含任何普選的承諾,而只是在附件一列出了不同的方案,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而第45條只是提及附件一的規定可以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改變。

但是,在徵求意見的過程內,發覺香港的主流民意都是希望我們將來可以有真正的普選,而不是接受一種中國模式的選舉制度。當時的基本法草委和中央政府亦認真尊重香港的民意,所以在1989年2月頒布的第一份《基本法草案》的時候,在第45條明確說明選舉行政長官,會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在當時的附件一,除了列明首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辦法外,亦列出在第三屆的行政長官任內,立法會需要擬定具體的辦法,通過全港全體市民的投票去決定是否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若公投的決定是希望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就會由第四屆的選舉時開始實施。但若投票決定不變的話,便每隔十年再進行一次全港公投。

在這裡順帶一提,過往很多建制派的人批評有人在香港進行公投是漠視一國,想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這種講法其實是全無法律的基礎。因為可以看出,在1989年時中央自己都提出香港是可以透過公投的方法表達我們的意願,決定是否應該全面進行普選行政長官。

但在1989年六四民運風波發生之後,整個政治形勢起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八九民運喚醒了很多香港人作為中國人的心,喚醒了我們愛國愛同胞的情懷,喚醒了我們推動中國邁向真正民主,反對貪腐霸權的心。但另一方面,在當權者高調鎮壓,保守實力抬頭的情況下,中央的確是希望收緊香港民主的發展。所以當《基本法》草委會重新復會後,在89年12月中第十七次的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會議上,建議在第45條所承諾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上,加上「經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規定,但當中卻刪去了「按民主程序提名」和「有廣泛代表性」的字眼。

《基本法》草委會同一時間亦建議引入立法會分組表決的規定以限制立法會的權力。這一系列收窄香港民主的做法,引來香港市民極大的憤慨。當我重溫當年報章的報導,發覺當時批評中央最厲害的,包括很多現在建制派內公認愛國愛港的人士。當中草委譚惠珠和烏維庸更強烈表達不可以接受立法會分組表決的機制。當時報章報導首富李嘉城亦覺得分組表決不可接受和香港民主步伐太慢。

中央最後雖然沒有作出全面讓步,但起碼在一個月後,1990年1月中的第十八次草委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會議上,願意在第45條加入提名委員會需要有廣泛代表性和需要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

所以,回顧歷史可以明顯得出第45條內列出「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目的其實不是有意設多些關卡篩走有實力的候選人,而是希望給香港人一個定心丸,就是這個提名委員會不會胡亂而為,而是會按著民主程序,給我們真正的普選。

當03年七一遊行之後,中央開始收緊對香港的政策。04年,中央粗暴地透過釋法否決07年可以有普選這個可能性,把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推遲了十年,要最快到2017年才能進行。

那時市民同樣是擔心這個推遲了十年的普選是否一個真的普選。不過最後曾蔭權所領導的政府,相信在中央的授權下,白紙黑字地說明,2017的普選是一個真正的普選,是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可是很不幸,現在似乎有種種跡象表示,中央和特區政府想違背當年的承諾。不敢再提2017的普選是會符合國際標準,反為處處利用法律的空子,強調「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以支持一個由不民主產生的提名委員會,以一種少數服從多數的似是而非的民主程序,篩走他們認為不可接受的人。

我個人並不反對特首是需要愛國愛港,但我絕對反對由一班少數的人決定甚麼人才是愛國愛港。既然中央官員一再強調他們相信絕大部分香港人都是愛國愛港,那麼不是應該讓香港人選擇一個愛國愛港的人擔任我們的特首嗎?真正愛國的人是希望國家進步,希望國家有民主,希望國家能信守承諾,給香港人在2017年有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

筆錄:李天恩

張達明

張達明出生於香港,並於香港受教育。於1986年,他獲香港大學法律學士,並於翌年獲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畢業後投身法律服務,於1994年成為香港孖士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1996年底開始任教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至今。於過往全職執業期間,張達明的主要專業範疇包括建築物及城市規劃條例上訴,司法覆核,專業疏忽索償,建築物及建造訴訟,及一般銀行及商業訴訟。 張達明經常就法治及其他法律事宜接受傳媒訪問,亦曾以義務性質幫助多個刑事案件被告人,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臨床法律教育課程總監,亦參與下列公共服務: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成員 - 上訴委員會(房屋)成員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 - 香港法律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 - 香港防癌會義務秘書暨執行委員會委員 太太謝寶英2007年因為乳癌離世,育有一子一女。張達明曾於不同場合分享與太太共同面對癌症的經歷,及教養子女的心得,為2007年恩雨之聲「告別凡間」節目,2010年4月“父母成長路網誌”「巨變中的愛子歷程」(http://hk.myblog.yahoo.com/parentblog/article?mid=18149),2010年12月11日信報“政在生活”「再沒有為她流淚」,及 2012年12月18日爽人物:「怯場律師 無懼捍衞法治」(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218/18105967) 的專訪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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