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政治公義:實質公義和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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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繞「和平佔中」的討論,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關注是政權的公義性。無論支持或反對「佔中」的基督徒,大都會認同屬世的政權也應該追求公義,信徒有責任在可能的範圍內促進政治生活中的公義。但怎樣的政權才算是公義的?

在倫理討論中,有所謂實質公義和程序公義的區分。簡言之,實質公義是指每一個人都得到應有的利益;應用在政治層面,如果一個政府能夠大致上讓社會不同階層和背景的社群都得到適當的照顧,在利用資源或訂定法例時,沒有偏担某一方面的利益,秉公計劃和行事,它就是一個有實質公義的政權。實質公義關心的是政策的實際影響,而不是這政策的制定過程。

另一方面,程序公義關心的則是在政權的產生過程或是政策的決定過程中,是否有一個公開透明的機制,各個社群是否能均衡和平等地參與。任何政權都免不了會對某些人有偏袒傾向,任何政策都免不了會對某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造成額外的代價,但如果有一個公義的機制,可以讓各方面都覺得受到尊重,那麼,在政治角力中的得勝和落敗雙方,都會願意尊重和接受最後的結果和決定。

對基督教信仰來說,這兩種公義重要嗎?有關實質的公義,聖經的教導是比較清楚的,例如,«申命記»有關立君王的條例:「只是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為自己積蓄極多的金錢,…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17:16-19)經文中關心的是君王不應以權謀私,而是要按着神的律例執法,這些都是實質公義的問題。

反觀«申命記»隻字不提君王的遴選過程,沒有談論君王制度是否最好的政制,也沒有提供對政權的申訴機制,而且在«舊約»歷史中,君王如果不是世襲的,就是先知按着神的啟示膏立的,如果君王多行不義,就只有賴先知的大胆忠言,如果君王再不聽,就只能等待神的審判,«聖經»似乎沒有直接討論過政權的程序公義問題。

從中國傳統文化角度看,實質公義明顯地比程序公義重要。勞思光認為:「中國政治思想,…對權力本身之正當性,一向未作深究。…因此,就第一義而論[政治權力本身之基礎」,中國傳統政治思想中可說全未建立制衡制度。」[1] 儒、法等家只是對第二義(如何運用權力)提出了重要的制衡標準,例如,君要以民為本。

從這些背景看來,大部份教會對「佔中」的議題比較被動,這是可以理解的現象。對於實質公義(例如,某政策會帶來刦貧濟富的結果),教會似乎容易發聲,因為教會在這方面有長遠的傳統。「佔中」要追求的,是一個合格的民主競選制度,這是程序公義問題,無論在教會或中國文化傳統中,這方面的討論都頗為薄弱。例如,民主過程選出來的政府是否一定比其他方式更有公義?不是民主選出來的政府,是否就不可能踐行實質公義?這些問題都不容易回答。對於沒有傳統可參照的課題,教會的回應顯得緩慢,這可以視為一種審慎表現,甚至是應該的;緩慢的回應不等於說教會並不關心公義問題,也未必是缺乏道德勇氣(雖然這些指控不是全無道理),正面來看,可以是教會需要時間找尋一個更為穏固的理念和行動根基。

[1] 《中國文化要義新編》(香港:中文大學,1998),12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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