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過後,北京發生了一件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2月22日上午, 網友“王豐-SCMP”在微博上就一宗有關輪奸的刑事案件爆料,並附上一名涉案人的身份資訊。當天傍晚中央以及地方主流媒體轉播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的通告,證實爆料中的涉案人已經被抓捕,並且其家庭背景和經歷進一步被曝光。據稱,上述網友的實名認證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
涉案嫌疑人被曝光並不是新鮮事,只要相關報導遵守法律規範即可。而此次曝光的涉案人是一名未成年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種曝光是違法的。
此案於9月26日宣判,被曝光的未成年人獲刑十年;現在案件仍在上訴階段,將於近期二審開庭。從案件曝光至今,被曝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一直深陷輿論的漩渦,此未成年人姓名也一再出現在大眾視線中,也就是說有關法律一再地被違反。
在辯護律師的力爭之下,媒體才開始意識到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不再直呼其名,但是仍然有大量資訊可以鎖定案件以及涉案的未成年人。這種做法雖有掩耳盜鈴之嫌,卻也表達了對法律的遵守願望。
然而,個人在社交網絡中發佈的大量資訊和評論並沒有遵守這一法律。遺憾的是,在法不責眾的慣例下,迄今沒有任何團體或個人因他們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人試圖做這樣的辯護:第一,法律有例外情況,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曝光應該不受法律約束,媒體要履行更高的道德責任;第二,在司法公正可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輿論介入可以援助弱勢的一方,從而帶來公正的結果[1]。
但這兩個理由似乎都不能為違法行為開脫。首先,法律的例外情況應該尋求法律或者政治的依據,單單依靠倫理理據恐怕容易被濫用。 此外,這兩個理由都基於一個擔心,即:擔心司法公正受到涉案當事人的特殊身份所影響。至於為了平衡司法公正可能受到的干擾,從而借用輿論力量去保護弱勢一方的說法,完全忽視了輿論本身所缺乏的法律和道德基礎。
毫無疑問,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應該是良好的法律,當良法得不到遵守的時候,法律所要表達的公共價值的良好願望就得不到實現。
註釋:
[1] 陳方正,“***案件的媒體倫理分析”,《文學教育》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