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的11月24日,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去世。他是二十世紀美國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曾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塞諸塞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
羅爾斯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修正了社會契約論的出發點,駁斥功利主義, 以“正義即公平”的概念作為政治哲學的指導原則。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的自由主義》中,他又把這個原則作了少許修正,以處理多元社會中的爭端。
羅爾斯提出,第一、每個人都享有不能被剝奪的主張(要求),使他可以充分擁有對等的與平等的基本自由權。這些基本權利包括自由權、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第二、在滿足第一項前提下,社會可以容許不平等存在。但是這種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只能在以下這兩個條件下發生:
a)限定在大家都有平等工作機會的場所;
b)不平等的考量對社會上最劣勢的族群作最大限度的開放,這就是所謂的“差別原則”。
過去40年來,可以說羅爾斯是對“政治自由主義”具最大影響的人。絕大多數的哲學和政治學教授都相信,羅爾斯的理論一定是與宗教的前提無關——羅爾斯對多元化社會中彼此衝突的信仰和道德原則,應當如何相處、互重,提出了一個政治上公平、公正的原則,這個原則不建立在任何固定的宗教和道德系統上,他提出了一個徹頭徹尾世俗的解決方案,沒有任何宗教的背景與價值觀。
然而2002年,羅爾斯逝世後,兩個重大發現讓這些學者跌破了眼鏡。
人們在他的檔案中發現一篇寫於1997年的短文,題目是“關於我的宗教”(“On My Religion”)。不久之後,人們又在圖書館裡找到了他1942年在大學四年級時寫的一篇畢業論文,題目是:“簡要探索罪和信心的意義:一個根據社區觀念的詮釋”。這篇文章的出現在政治哲學界帶來很大的震撼,學者們驚異它的深度。在極大程度上,他大四的思想就已經在學術立場上定了型!
基於這兩個重大發現,2009年3月18日,羅爾斯的兩位高足,納格爾(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合寫了一篇題為《羅爾斯:關於我的宗教》(John Rawls: On My Religion)的文章,發表在《泰晤士報》網路版。這兩位名教授本身也是無神論者,使得這篇文章更具特殊意義。
“(1942年)這篇論文是一位21歲人的極其出色的作品。那種智識上的力度,以及道德和精神上的動力都躍然紙上,日後成名的羅爾斯已經在文中浮現。”
在論文中,羅爾斯這樣說:“政治哲學的目的就在保護合理的信心,特別是相信可以建立公正的,由憲法維護的民主政體。這種信念塑造了我們對整個世界的看法。如果合理範圍內保持公正的社會是不可能,那我們要質疑,人在世界上活著還有什麼意義?” 羅爾斯把“公正”的訴求與人生意義綁在一起,這是何等的高度!由此可見,他對公正的盼望之深了。
根據納格爾和科恩的分析,這篇論文有很清楚的宗教信念,強烈地傳達:罪、信心和上帝臨在這三者的真實性。論文的第一個基本假設:有一位超自然的存在,基督徒稱之為上帝,他借著耶穌基督表達了出來。羅爾斯這篇成熟的作品強調堅定的宗教信仰的重要性。而且,這個要求是“不容妥協”,也是“絕對不可分割”的。
其次,這個從宗教信仰出發的信念與他後來的道德與政治學的中心理念“正義論”,有著複雜和啟發性的相關性。這篇論文讓我們看見,他後來絕大多數的政治和倫理學論點,都已經在此有了雛形,而且這個雛形是建立在他所理解的基督教道德觀和神學上面,這幾乎是所有人都始料未及的。
幾乎沒有現代人不知道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的觀念,以及追求幸福、公正、公平、愛心等普世價值。但是,絕大多數人以為“自由主義”這個政治理念是完全建立在理性和世俗的原則上。縱使宗教人士依然堅持自由與平等來自上帝,但是宗教語境從來就不是自由主義思想的主軸。今天的自由主義可以把一切宗教的包袱拋進垃圾堆,傲然地挺立在“合理”和非宗教的基礎上。
然而,事實是,羅爾斯的“正義論”、“自由主義”與基督教的語境不可分開。羅爾斯對社會契約論的修訂讓我們看到,單從啟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盧梭)的契約論所推演出來的人權思想,有可能只讓有才能、有資源的強者脫穎而出,強制弱勢族群跟著他們的利益走,整個社會由功利主義和精英掛帥,而背離真正的普世價值。
(本文摘自〈罗尔斯《正义论》的灵感来源〉, 原載於《境界》電子雜誌2013-11-25,蒙《境界》允許刪減轉載。《境界》新浪官方微博「境界Territory」,微信号「ijng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