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安全網的人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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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在〈孔允明訴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司法覆核案中,一致裁定綜援的七年居港規定,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社會福利的權利。政府並未有足夠理據証明七年居港規定與維持社會福利制度的可持續性有合理適當的關連。

社會福利權對香港人來說,可能會比較陌生。社會福利權與其他政治公民權同被列入《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就世界人權歷史角度而言,社會福利權與政治公民權同樣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簽訂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確立的普世人權。

1941年美國羅斯福總統曾發表著名的「四大自由」演說:所有人民都應該享有四大基本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而免於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 就演變成社會權利的基礎。

其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ICESCR)。西方民主國家一向較重視前者的權利保護,如選舉權、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權利等,直至近年才較重視後者的闡釋與實踐,如健康權,工作權,社會福利權等。但兩個公約其實是同等重要和不能分割的。

社會福利權背後的理念並非要建立福利國家,皆因經社文公約同樣適用於不同社會模式及政治體制的契約國。社會福利提供一個基本生活需要的安全網,令人在殘疾、年老、失業、喪失工作能力或因其他天災人禍不能控制的情況下未能滿足生活需要時,能得到政府金錢或物質上的適切援助,不致活在惶恐匱乏之中。

極度的貧窮其實是違反了人性的尊嚴和價值。基於不公義的制度和對弱勢社群的剝削而導致結構性的貧富懸殊加劇嚴重,政府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實在有責任去扶助最弱小被壓制的一群。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認為人應該有自由和機會作個人發展,而每人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capabilities)容讓他去發展,如有足夠的食物,衣著,有瓦遮頭等,而貧窮就是削弱了個人發展的能力。如果一個人連三餐的基本需要也不能滿足,談民主和普選權利對他來說似乎是太遙遠了。

社會福利是對人生命價值的尊重,與自力更生,多勞多得的社會價值並無抵觸。例如在2002年加拿大的Gosselin v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魁北克省訂立三十歲以下失業年青人只可享有社會保障的三份之一,並且要求年青人要參與職業培訓課程或社會服務才可獲增加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並沒有違反«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中第十五條的平等權利。因為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年輕人自力更新,加入勞動市場,並沒有標籤、歧視,或不尊重年輕人的成份。這與香港的〈孔允明〉案有所不同。終審法院認為七年居港規定的背後,是基於 ”窮人不要家庭團聚,對社會沒有貢獻,故不要來香港"的理念,從人權角度來看,顯然不能接納。

當然,政府也有資源限制,在提供福利時必須考慮長遠需要。政府在審批社會保障個案時,亦要杜絕濫用、欺騙的情況。但這些問題並不抹殺了以社會福利幫助社弱勢社群,及保障真正有需要的人的權利。在這個前提下,政府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綜援,就不是居港一年和七年的分別,而是對所有真正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施以援助,並以平衡,可持續,符合人權的角度而非只以經濟效益去分配資源和制定政策,讓廣大香港居民都能享有免於匱乏的自由。

 

 

江嘉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課程副主任。畢業於英國牛津大學法律系,後獲英國劍橋大學法學碩士,及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 硏究興趣包括貧窮與人權、經濟社會權利、行政法、公益訴訟、社會公義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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