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是全然自由,在一切之上的主,不受任何宰制;基督徒是全然盡心,在一切之下的僕,甘受任何宰制。(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free lord of all, subject to no one;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dutiful servant of all, subject to all.)” [1]
上述這句話總結了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1483年11月10日—1546年2月18日)的自由觀。路德最廣而熟知的著作莫過於《九十五條》、《致德意志基督教貴族公開書》、《教會被擄於巴比倫》。相比而言,他寫給教宗利奧十世(Pope Leo X)的《基督徒的自由》似乎較少為人提及。然而,路德的自由觀的重要性並不亞於他的稱義觀,一方面,“因信稱義”固然是基督徒自由的基礎,另一方面,在基督裡的真自由是宗教改革所致力的目標,也是“因信稱義” 的人應有的生命。
簡單來說,路德的自由觀既是“不受管轄的自由”,又是“甘心被縛的自由”。 真自由雖然不受任何權柄所宰制(包括教會或世俗體制),但要居眾之上,就必須認定並順服基督的主權;但同時,為了愛基督的緣故,真自由也可以甘心服侍而居眾之下。表面看來,路德的自由觀似乎自相矛盾。但只要仔細思考,人既不是絕對的、終極的,又怎會有絕對的、終極的自由呢?因此,只有認定絕對的、終極的基督並順服在其主權下,人才有自由不再受制於其他權柄。但真正的自由,應該是無私的自由,可以在愛中放棄自己的自由,可以使他人自由的自由。
這樣的自由,能高能低,能伸能屈,既有橫眉冷對千夫指的氣勢,又有俯首甘為孺子牛的卑微。這樣的自由,既活現了耶穌基督的一生,也道出基督徒生命的吊詭性,即,一個得著基督自由之人,可以為了基督,甘心將自由化為眾人的服侍和祝福。
自由無疑是我們這時代的核心價值,我們幾乎以為自由是我們這時代所發現的。然而,今天的自由往往被約化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以及“不想做什麼,就不做什麼”。結果是,各種自我中心的自由造成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和撕裂、帶來社會的無休止衝突和危機。各種赤裸裸的權利鬥爭在高舉自由的旗幟下白熱化。
或許路德的自由觀在我們這高舉自由的年代更有適切性?在終極真理中的自由,源於心底處的認信,源於因信而有的愛,既祝福了自己,也祝福所在的社群。
路德雖然已逝,仍舊說話。
註釋:
[1] Martin Luther, Von der Freiheit eines Christenmenschen (On 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 November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