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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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究竟生活在什麼樣的公共危機中?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回溯歷史。

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財稅體制改革,導致的後果是地方一般預算嚴重依賴轉移支付,地方政府負債嚴重,地方政府以出售公共資源的方式尋找和擴大獲取地方財政收入的途徑。由此,土地、國企和各項稅費政策等成為政府經營的對象,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國企賤賣、環境污染等,成為20世紀末、21世紀初中國的社會現象。

同時,依賴投資和出口為主的經濟增長模式,不僅需要政府提供廉價的土地和廠房,而且要求政府來控制原料價格和工人工資。低成本低福利是才能使得中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價格優勢的不二法門。各行各業為獲取資源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已經不擇手段到喪失職業倫理和道德底線的地步。黑煤窯、地溝油、樓脆脆、劣質鋼材、毒奶粉,從傷害成年人健康、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到無視嬰兒生命,平民百姓為謀取利益無所不為。

在這樣的處境下,國家卻在制度上精心和及時地更換、創新、填缺補漏,令受害者普遍無處申請救濟獲得保護,並用法制手段將維權者判刑入獄。這種情形如此普遍和惡劣,以至於受害者喪失對政府的信任,“自力救濟”、以暴制暴,最終帶來兩敗俱傷、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

這種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集中體現為三類:1、個體施暴事件:公力救濟未能保護個體權利,受害者向侵權者或瀆職者實施“同歸於盡”的暴力行為;通常施暴者亦即受害者當場死亡,如廈門公交縱火案。2、集體抗爭事件:依法維權受阻,維權者轉向以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方式表達抗議時,因受理案件的政府官員處置不當或暴力鎮壓,激起當地隱藏型事件和常態型事件中當事人的同情,導致三類個體共同行動:或者加入遊行示威,或者以暴力方式,向政府表達抗議。結果是民眾與政府兩敗俱傷。如貴州甕安事件和雲南孟連事件。3、喪失底線的普遍生存狀態,即“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 :由於各領域內部自律的缺乏和外部規則限制的缺失,導致個體或團體奉行機會主義——為滿足欲望不擇手段,喪失底線地競爭,產生互相侵害的共損局面。

這些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必然會帶來一種國家共同體危機。如果沒有一種憲法秩序,保證國家採取正確的行動,或防止權力被濫用以保護國民權利,那麼,既沒有自身行動倫理約束,又沒有國家制度約束的國民,就會為滿足自我欲望而沒有底線地實施行動,互相侵害的局面就會逐漸並全面形成。同時,對特權集團的社會抗爭會此起彼伏地發生,國民共同生活的統一觀念無法形成,國家陷於分崩離析的危機之中。因此,政府為著自己的好處出發,也應當重視這些同歸於盡的公共危機,嘗試改變自己的執政方式,以實質解決危機。

(本文原載於《杏花》,2010年第四期(總第十四期),82-93頁,蒙作者允許刪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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