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 vs 真心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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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矚目的陳振聰被控偽造龔如心遺囑案件終於審結,陳振聰被判罪名成立,重判12年監禁。此結果相信使不少人感覺大快人心,也符合絕大多數香港人的期望,但筆者卻想循另一個角度去看今天的案件。

筆者認為這宗案件彰顯了香港成熟的刑事審訊制度和法治精神,可以成為一套很好的法治教材。筆者相信,在案件尚未開審前,不少香港人可能已經未審先判,認定陳振聰一定是偽造有關的遺囑。他們會覺得陳是一個「衰人」,不值得幫助和同情。但是在香港整套成熟的法治系統之下,我們仍然應該堅持即使一個人多麼不受歡迎,多麼被社會唾棄,他仍然應該享有一個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在大律師的專業守則裡面規定,只要大律師有時間和能力接辦一個案件,他就沒有權利拒絕接辦,即使他內心是多麼的不認同當事人的行為。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每個人都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同時,在案件進入審訊的時候,主審法官一再向陪審員強調他們不可以因為報章上的報道而影響他們的考慮,因為這些報道很可能包含道聽途說或不真確的資料,所以他們作決定的依據必須是呈交給法庭的證據,還必須摒除個人成見。案件中的八名陪審員最終需要退庭商議了兩天,超過20小時,才得出6:2的決定,裁定陳振聰偽造遺囑罪成立;及以7:1的多數決定,裁定陳使用虛假文書罪成立。由此可見, 他們是認真地經過反覆的思考討論才作出裁決的。結果亦反映,審訊期間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未必如外界所見,一面倒地支持控罪。刑事審訊採取的是寧縱毋枉的原則,陪審團必須信立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告人確實犯了該罪才能夠定罪,目的是為了盡量避免冤假錯案的出現。雖然在某些案件中會導致犯罪的人逍遙法外,但卻能大大地降低無辜的人含冤莫白的機會。
另一方面,不少人也質疑陳振聰是否真心悔改信耶穌。若他真的悔改,為什麼還要在庭上抗辯?也有人問,為什麼耶穌不來打救陳振聰,免他牢獄之罪呢?需要明白,我們不是神,不可能知道一個人心裡面想些甚麼,也不可能知曉事實的全部真相。但這次陳並沒有站上證人臺自辯,起碼免除了他陷入為求自保而用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的誘惑。在我們的刑事審訊體制下,任何一個被告人都有權利去測試控方的證據能否證明自己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是有罪的,這樣做並不涉及任何誠信的問題。而作為一名基督徒應否選擇認罪還是抗辯,這就涉及事實的真相和他個人的選擇了。

最後,筆者很欣賞主審法官麥機智在判刑時所說的一番話。一方面,他痛斥陳振聰的所作所為是「邪惡」、「殘酷」和「無恥」,所以要重判他12年監禁;但另一方面也為陳悔改信耶穌,生命得以改變而感到安慰。聖經的真理很清楚地指出:我們每個人都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而負上代價;但無論我們犯下多大的罪、多少錯誤,只要真心悔改,接受耶穌基督捨命救贖的恩典,就可以在上帝面前得到寬恕,重新做人。耶穌基督在處理一個在行淫時被捉的婦人的時候,更要求每人都要反省自己的罪,不要以為自己高人一等,有權用石頭砸向所謂「十惡不赦」的罪人。我衷心祝願陳振聰是真心悔改,雖然在牢獄中失去人身自由,也能體驗到信主耶穌所得的真正的自由!阿們!
(筆錄:劉雯婷)

張達明

張達明出生於香港,並於香港受教育。於1986年,他獲香港大學法律學士,並於翌年獲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畢業後投身法律服務,於1994年成為香港孖士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1996年底開始任教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至今。於過往全職執業期間,張達明的主要專業範疇包括建築物及城市規劃條例上訴,司法覆核,專業疏忽索償,建築物及建造訴訟,及一般銀行及商業訴訟。 張達明經常就法治及其他法律事宜接受傳媒訪問,亦曾以義務性質幫助多個刑事案件被告人,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臨床法律教育課程總監,亦參與下列公共服務: -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成員 - 上訴委員會(房屋)成員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 - 香港法律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成員 - 香港防癌會義務秘書暨執行委員會委員 太太謝寶英2007年因為乳癌離世,育有一子一女。張達明曾於不同場合分享與太太共同面對癌症的經歷,及教養子女的心得,為2007年恩雨之聲「告別凡間」節目,2010年4月“父母成長路網誌”「巨變中的愛子歷程」(http://hk.myblog.yahoo.com/parentblog/article?mid=18149),2010年12月11日信報“政在生活”「再沒有為她流淚」,及 2012年12月18日爽人物:「怯場律師 無懼捍衞法治」(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218/18105967) 的專訪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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