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劉曉波的妻舅劉暉日前在北京懷柔區法院一審判決詐騙罪成立,判監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種種跡象顯示,當局從拘捕劉暉到判刑,完全是一種政治迫害,令人憤概!特別是劉暉從去年三月被刑拘至九月被保釋以後,公安局因爲證據不足而撤回起訴意見書;但在今年一月社科院研究員徐友漁和美聯社記者先後突破封鎖進入劉霞家之後,成功採訪劉霞之後,當局竟以同一罪名拘捕劉暉。在沒有任何解釋之下,很容易令人聯想這次拘控純粹是一種政治打壓。 中國内地近年不斷地強調要建設法治社會,依法治國。但近期的種種事件,反映内地的法治有倒退的跡象,仍然是政治淩駕法治,令人痛心!劉暉的案件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讓我們看見在操作層面上,内地的法治和香港的法治的區別。
第一,現時内地的執法部門缺乏有效的監察。就本案來看,幾個月前因爲證據不足而撤銷的控罪,幾個月後卻忽然以同一罪名、同一證據再次提出檢控,而當事人竟然沒有任何渠道可以就此作出投訴,也沒有任何機構可以進行有效監察或調查箇中因由,這不得不使人懷疑控罪是否真的出於政治迫害。在香港,起碼有兩個途徑可以作出監察,一是向投訴警察科投訴,指控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投訴將會交由獨立的法定組織監警會進行監察。筆者在監警會工作四年,了解若遇到此种情況,監警會有權要求警方提供所有相關的內部機密文件,以確定導致如此重大的改變的理據和證據,看當中是否涉及濫用職權。二是被告有權向法庭提出終止檢控的申請,由法庭去確認該檢控是否涉及政治迫害。若的確涉及政治迫害,法庭有權終止相關檢控。
第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兩地法庭對案件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首先,劉暉案只是屬於一般的欺詐案件,在香港是完全沒有理由拒絕公衆人士或記者到場旁聽聆訊的;即使根據中國刑法,公衆也應該有權到法院旁聽此類案件。但在本案中,身為家屬的劉霞卻只能在皇恩大卸的情況下才獲得批准離開被軟禁的家中到法院旁聽,而十幾個歐美國家的大使和中外記者申請旁聽則被拒絕進入法庭。此類“黑箱作業”,在香港的法庭是絕對不容許的。此外,在香港的審訊中,證人必須出庭作供並接受雙方律師盤問,以測試當中有沒有任何前言不對後語之處。在内地絕大多數情況下,證人則不須要出庭作供,只須提交書面證詞;這種情況下,法官如何能夠分辨證詞孰真孰假呢?
第三,當法庭最後作出判決的時候,香港的法庭必須就判決提供解釋。特別是法庭就接納或不接納一名有爭議的證人所作的口供時,它必須處理該口供任何前後矛盾或與其他證人的口供不協調的地方,解釋有關的分歧會否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法庭接納或不接納某一方的陳詞,也須要進行詳細的解釋。但在内地的體制下,判決書通常只會列出控辯雙方在事實、法律或證據上的爭議,然後就會直接表明法庭決定採納哪一方的陳述,繼而得出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結論,而從來不會就爲何得出此結果或當中的邏輯依據作論述,也不會就法庭如何處理當中的爭議作解釋。
兩、三年前,筆者有機會與幾位深圳法院的法官談話交流。他們都曾在港修讀一年制的普通法課程,覺得其中最受益的是學習了判決書的寫作。就判決的理由作出解釋,才能使判決更具權威和說服力,也能讓法院接受公衆的監察;到了上訴的時候,上訴法院也比較容易從判決書確定原審的理據是否充分。然而,當這些法官想將在港所學的帶回深圳法院實行時,上級的領導和黨委幹部卻以披頭蓋臉的冷水阻止,質問他們爲什麽要做這些無謂的工作,浪費時間,甚至批評這樣做是講多錯多,自找麻煩。
眼看目前内地法治似乎不斷倒退,筆者覺得非常痛心!但願香港能夠堅守目前一套成熟的法治,為內地豎立榜樣,幫助内地建立真正的法治。
筆錄︰劉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