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教育」的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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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與一位朋友聊天,談起她女兒剛畢業於常春藤名校,今秋開始在美國某所中學任教,發現自己所學與任教學校的理念頗有差距。根據該校理念,語文教育應以文學閱讀為主,且老師不應教導文法,理由是:教師的責任乃啟發而非教導學生──文學能啟發學生,文法卻限制思維。基於這種理念,該校主張所謂「自由寫作」(free writing),鼓勵學生在作文中突破文法、結構等形式限制,讓內心思想自由湧流。

這種盛行於當前英美中小學語文教育的理念,遭到不少批評。許多大學教授抱怨,學生上大學後,普遍缺乏言之有物的能力,邏輯分析也相當弱,甚至無法造出完整的句子。業界人士亦指出,當代年輕人進入社會之際,許多求職信內容不知所云,受聘後所寫業務報告內容底顛三倒四。

「自由教育」在實踐上所造成的問題,事實上出自其背後的一項基本預設:人性本善,從內心自然湧出的一切都是好的,而任何形式上的限制(文法、規則、社會傳統、宗教教義等)都會壓抑、甚至扭曲人類自然的善性。這是啟蒙運動後所發展的思想。

傳統西方文化受基督教影響,本相信人皆有罪,並相信神創造萬物,設立了種種自然、道德、社會規律,墮落的人藉著信靠順服創造的規律,可活出美善生命、建立真正的和諧社會。這種思想對西方文化的貢獻不言而喻,例如巴哈以「十二平均律」樂理為基礎,在作品中體現上帝造物的和諧美善,並深刻表達人內心世界種種情感。又如清教徒在十七世紀提出法治、人權、權力分立的思想,提倡用上帝造物的規律來規範墮落人類的社會生活。這些例子說明,在基督教思想中,唯有順服上帝造物的規律,人才能自由地活出美善的生活。基於這種信念,傳統西方語文教育非常重視文法、修辭結構等規範。雖然這些是約定俗成的語言形式,卻反映出受造人性中的規律性、社會性、意義性。人必須在特定的形式規範下才能自由地表達自我、彼此溝通。

到了啟蒙運動,西方文化朝人本主義發展。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主張人出生時像一塊「白板」(tabula rasa),其本性是後天決定的。這對後世的教育學影響深遠,基本上排除了基督教的「原罪說」。後來,歐陸浪漫主義提出「高尚野人」(noble savage)一說:人性本善,任何對善性的形式規範都是邪惡的。因此,藝術家高庚唾棄文明世界,到大溪地與「自由」的野人同住,卻發現野人缺乏文明規範,許多可怕的獸性表露無遺。舒曼、李斯特等作曲家嘗試跳脫「曲式」的規範。廿世紀現代樂派作曲家荀白克將浪漫主義對「自由」的理解推到極端,甚至試圖除去音樂的「調性」(例如,我們會以 do re mi 來思想一首歌的調子,而荀白克就嘗試跳脫這種 do re mi 的樂思規範),結果發現自己再也無法自由地用音樂表達內心的思想與情感。換句話說,想要藉著掙脫造物規律的規範得到自由,結果就是失去自由。

西方「自由教育」與這種始於浪漫主義的思維同出一轍。「修辭學」原本是西方大學的必修課程,但隨著浪漫主義的崛起被取消了。現今西方教育更試圖突破文法的形式規範。但我們要問:人突破了形式規範,真就自由了嗎?文法是語言的內在邏輯,而人是必須用語言來進行思考的,。若無文法規範,人還有可能理性地分析任何事物嗎?缺乏邏輯結構的語言,豈能讓人與人之間進行自由的溝通?

現今許多華人地區跟隨西方「自由教育」的理念,例如台灣政府自第一次政黨輪替至今,不斷試圖以各種「自由教育」模式取代過去的威權主義教育;當今許多港人批評「國民教育」的同時又以「自由教育」為理所當然。誠然,威權與專制的洗腦式教育有辱人類受造尊嚴,但「自由教育」能夠提供正確的出路嗎?華人教育界因此必須認真思想「自由教育」的問題,以便建構一套能夠真正造福下一代的教育理念。

曾劭愷

牛津大學哲學博士、研修碩士;普林斯頓神學院神學碩士;維真學院道學碩士;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理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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