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人看見我、知道我(Let me be seen and known)

自88年10月,居港已逾卅載。古人以30年為一世,我在香港竟然已經生活了一世。30年前,絕對沒有想過自己會在香港逗留這麼久,更不可能想像抵港才幾個月,北京就發生了驚天動地的學運和鬼哭神泣的屠城。然而,這30年間,從來未曾後悔來到香港,從來未曾考慮離開香港。去年8月退休後,決定還是繼續定居在香港。

忽地卅載飛逝,對香港的感情絲毫未變,仍然深愛著這個地方,只是萬分感慨,這已經不再是我所認識的香港。但我已經屬於這塊土地,不會離開她。

六四30周年晚上,維園依然燭光如海悼亡魂,令人感動。每年這一夜,港人值得驕傲,因為政府沒有做到的,香港人卻做到了。維園燭海一片,三十年不變、不動搖、不走樣。至於那所謂的「五十年不變」的國際承諾,早就變了形、走了樣。

每年這一夜,香港最為美麗,因為每一個微弱的燭光,都是一份堅持,為著在那恐怖黑夜中倒下的每一個寶貴生命,默默點燃一支蠟燭;每一個微弱燭光,都是一個堅定的信念:「在黑暗中,很想,有光。」

許多人或許並不知道,這正是《聖經》創造敘事的開始。創造,正因為「在黑暗中,上帝很想,有光。」對許多人來說,創造的畫像大都是美麗而直接的,「有光」就如開燈摯那樣簡單直接,因為上帝「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篇》33: 9)但其實聖經的創造敘事卻複雜得多、曲折得多。創造在聖經裡基本上是一場凶險惡鬥,因為創造始於黑暗,在創造之先,這世界本是混沌和黑暗的。《聖經》記載:「起初,上帝創造天地。 地是空虛混沌,深淵上面一片黑暗;上帝的靈運行在水面上。上帝說:『要有光』,就有了光。」(《創世記》1: 1-3)

在許多基督徒的理解和想像中,《創世記》這裡只有科學和宗教的維度,因此,光在第一天的創造只具有光子或物理的意義而已。然而,聖經創造的場景顯然更為寬廣,這是一場從黑暗到光明、從混沌到秩序、從無生命到有生命、從虛無到萬有的搏鬥和轉化。

「上帝說:『要有光』(Let there be light)。」我最喜愛蘇格蘭舊約學者 G A F Knight 對這一句的意譯。他的意譯很有啟發性:「上帝說:『要讓人看見我、知道我』(Let me be seen and known)。」換句話說,在黑暗中,上帝很想,有光,因為上帝要讓人在黑暗中看見祂、知道祂。

在港卅載,目睹香港回歸後每下愈況、步步沉降,自然深感難過。這一夜,更是憂心重重。九七回歸後為什麼還要有「一國兩制」呢?很顯然就是因為「主權回歸,法治卻沒有回歸」,因此九七回歸前,中央政府多次公開承諾,《基本法》保障香港回歸後仍然實施普通法,港人的生活繼續不變。自今年3月底,香港政府強硬推行修訂《逃犯條例》,儘管社會和國際的反對聲音極為強烈,前日近三千法律界人士黑衣靜默遊行抗議,更創下主權移交以來法律界黑衣遊行人數最多的一次。但政府依然態度傲慢,以謊言和強權,硬推《逃犯條例》修訂。政權一再背棄對國民的神聖承諾,造成近年來社會嚴重分化和撕裂。

或有人說,既然沒有普選壓力,強權政府自然可以漠視民意,人民只能無可奈何。遊行反對,還能有什麼意義呢?我相信有的,而且有很重要的意義:我必須站出來,讓人看見我,知道我拒絕謊言、向強權大聲說「不!」

或許明天不會有改變,或許明年、後年也不會有改變,但我知道,有人在黑暗中站出來,讓人看見和知道,就意味著黑暗不可以把人完全隱蔽和噤聲,這在黑暗裡的光,總有一天會把黑暗驅除,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參,《約翰福音》1: 5)

既然上帝要在黑暗中讓人看見祂、知道祂,作為一個有信仰的人,我也要在黑暗中讓人看見我、知道我。

在黑暗中,很想,有光;
很想,讓人都看見我們,知道我們拒絕黑暗的謊言和強權;
明天,讓人都看見和知道:民意不可欺!

Xanda So‎ (香港風景攝影會)
2019年 6月 5日
Xanda So‎ (香港風景攝影會)
2019年 6月 5日

江丕盛

學者,積極推動信仰在公共領域發聲,並參與跨學科、跨文化和跨宗教之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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