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大法官在十月尾的告別會上,說了一番語重心長的說話。他說看到香港法治制度的上空,正籠罩著一股前所未有地兇猛的暴風雨。他這番說話,在社會上引起很多討論,有人批評他杞人憂天、危言聳聽。但很不幸,這一場法治暴風雨,終於打到來了。
我過往在不同場合,都表達過我最大的憂慮,就是政府會藉著外傭居留權一案,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機會,製造藉口,要求終審法院把這個案件,轉介給人大常委解釋。特區政府的藉口是,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報告指出,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而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規定,並不包括外傭。
而人大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就吳嘉玲一案首次解釋《基本法》時,也提及到《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居留權的條文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了在籌委會的意見中,所以需要弄清楚,究竟這表述是否人大常委釋法的一部份。是的話,就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需跟從籌委會的意見,去解釋《基本法》。
當然,若把籌委會在九六年所作的意見,變成《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其適用範圍就不只局限於外傭一案。因為籌委會的意見,也包括處理雙非孕婦在香港產子的問題。
根據籌委會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在合法定居在香港,他們所生的子女,而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所生的子女。
換句說話,一旦人大常委確立籌委會的意見,是九九年釋法的一部份的話,政府日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要求香港法院,自我糾正在零一年莊豐源案的判決,一次過從法律層面解決雙非問題。
表面上看,政府藉外傭一案「暗渡陳倉」,解決雙非問題,有其法律邏輯。究竟人大常委當年表述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是體現立法原意這說法,是否釋法的一部份?這不應該由終審法院以普通法去解釋,而是應該問人大常委會,它的意思是怎樣。
我甚至擔心,可能在終審法院審外傭案前,中央可能更簡單直接,不必等終審法院提出轉介,而是直接由人大常委會開會決定,然後作個聲明,就說它九九年當時的意思,的確是想把籌委會的意見,成為它釋法的一部份,強迫終審法院跟從。
這種做法在法律上說得通,但卻會對香港的法治破壞得最嚴重,因為這樣會徹底摧毀了《基本法》規定,在特區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中央不會插手這個保障。
這更會開先例,讓人大常委會隨意地按著內地法律的原則,去解釋一條純粹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此例一開,《基本法》第三章裡,各項保障香港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同樣可以引入中國的法律原則去解釋,直接衝擊香港人權和法治。
其實當年莊豐源一案時,梁愛詩是律政司司長,她代表政府同意有關籌委會的意見,是體現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的這個表述,並非屬於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釋法的一部份。這個說法必然是得到當時中央和人大常委的認同,她才會說出。
但居然在十一年後,政府可以推翻這個說法,並要求人大常委確認,這個說法是釋法的一部份,強迫香港法院接受。這是破壞香港法治,攻擊終審法院的權威。這場法治暴風雨的來臨,似乎已成定局,這令我十分憂心和痛心。
但我也感恩,今日在《聖經》裡,看到使徒保羅的一番說話,給予我很大的鼓勵和安慰。他說:「當我們的生命裡有上帝時,我們即使處處受困,卻不被困住;內心困擾,卻沒有絕望;遭受逼害,卻不被丟棄;擊倒在地,卻不至滅亡。」我希望把這番說話,跟法律界的朋友、和香港市民互相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