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6年11月4日,天朗氣清,但香港上空卻盤旋著人治的幽靈,為香港而作的哀樂已然奏起。早上傳來消息,人大即將就香港立法會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主動提請釋法 ,而有關司法覆核雖審訊完畢,但仍待法官判決,人大在此際釋法無疑對一國兩制和法治造成極大的破壞。法治是香港的生命,而今日,它已被釘在十架上。
首先,按照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釋權雖屬人大所有,但人大卻已明文授權予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而即使要提請人大釋法,也只能在法院處理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的訴訟時,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正如當年有份參與制定有關條文的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所言,上述規定是要保障香港的普通法法治精神,把法律的解釋權保留在法院,也因而確保一國兩制的最重要部份—法治—不受蠶蝕。 今次立法會宣誓事件無論從任何角度看,都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即使法院真的有必要就有關條文提請釋法,也只能由香港法院提請。若由人大主動提請,已是不符基本法規定。
第二,法院判決尚未完成,人大就釋法,這等於向法院施壓,迫使其在基本法條文的合理解釋外,還要考慮人大作的政治決定。過往當政府或官員曾多次以事情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評論敏感事件,持的理由就是避免藐視法庭,干預司法獨立。如今人大所行,比評論厲害百倍,其不尊重法院的程度實在叫人咋舌。前幾次釋法尚帶點克制,今次卻是赤裸裸的踐踏香港法院的尊嚴。
第三,議員宣誓本屬立法會權責範圍,政府根本不應越俎代庖,以司法覆核的方式去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政府雖找到法律上的空間去提出司法覆核,但合法卻不合理,更不合權力分立的精神。
幾星期來,政府、建制派議員和親建制傳媒,不斷強調在大是大非的民族大義問題面前,程序公義、權力分立和法院的獨立性的考慮都要擱下,一切以當前的政治需要為依歸。這是一種極其危險的取態,不論誰人在背後操控散播,也不管背後的動機利益,只要港人不知其害而任由其泛濫,法治之死是必然的。羅馬不是一日建成,但也不是一日拆毀。我們斷不能再以尚存的點點法治去自我安慰,因為法治的毁壞正以驚人的速度發生。我們若再以輕忽的態度去對待這些毁壞,法治的全面崩塌必速速到臨。而法治一旦壽終正寢,則香港之淪亡將不遠,不只香港不能自保,而它也必將失去對中國最重要的作用。沒有法治的香港,經濟必然下滑,而中國也從此失去了一個重要的參考,一個由中國人以法治文明施行管治的參考,這將是中國最大的損失。
法治的確已被釘十架,只尚存一點氣息,而它的生死卻關乎你我。只在旁觀望,法治必死;奮力營救,在絕望中懷抱希望,或許能見到曙光。對於香港眾教會,筆者最深切的期望是:請不要獨善其身,請不要自掃門前。正如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所言:「在邪惡面前沉默,就等同邪惡:上帝必不以此為無罪。無言就是說話。無為就是有為。」(”Silence in the face of evil is itself evil: God will not hold us guiltless. Not to speak is to speak. Not to act is to act.”)在摧毀法治的邪惡力量面前,教會若沉默,它如何再傳揚公義?在權力腐敗的政治現實中,教會若陷於和諧的迷思,而在追求公義的道路上倒退,它又怎去牧養正經歷巨變的港人?
“而即使要提請人大釋法,也只能在法院處理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的訴訟時,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
我認為以上理解不附合基本法。基本法原文為: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原文意思是,法院在審理某些案件時,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是一種責任,不應解釋為限制釋法的先決條件。
另外,如果我授權你做某件事,是否等於我便不能做那件事? 當然不是。
我也認為人大釋法是危險行為。但大家應該正確解讀基本法。
最後,筆者憑什麼說:”法治已被釘在十字架上”呢? 誰能把自己的政治主張套往耶穌身上?
我未能同意,也不會沉默。
釋法是基本法一早寫下而且是由港人接受的小憲法,國家為不縱容公然辱國及發假誓的違法違憲,傷害全球華人感情,為避免小數人濫用司法程序不斷反覆上訴抗辯,使立法机關臨於抗爭暴力癱瘓的情況,經基本法現定,由人大常委的法律過程,提供適時的法庭指引,維護國家主權及統一,提供當時立法原意及灰色地帶澄清,是不得已之事。
我贊成釋法。立法局已㳘會三週,民生及香港財政預算及各項計劃已受影響,香港穩定繁榮已被破壞,一國兩制厎線被沖擊破壞,港獨聲音被高聲宣揚,人民不勝憤慨。
人民不能等候法庭對港獨挑戰默然無聲,不能依賴現有立法局捍衛國家主權及民族尊嚴,縱容小醜議員的騷亂。
作為小市民我支持釋法,並認為釋不單沒有摧毀法治,更是捍衛法治,不容小數議員濫用公幣,宣傳港獨的適切做法。
作為基督徒,我求神使我溫柔謙卑,要求自己行公義,對人施憐憫,以基督的心為心,舆神同行,我不會吝嗇坦誡與人討論,心態開放,但遇真理必受教,被折服,會改變。
我宣告我要守神的律法 (詩119:44),在神律法恩典中自由而行(v45),遵行神的命令(v48),也要為執政當權者禱告,為香港禱告。在群眾面前、論說神的法度、基督徒當行為當地守望之事,並不至於羞愧,我要在你的命令中自樂(v47)。
驕傲的會到處侮慢人.求神使我不偏離你的律法。提醒我我只是在世寄居,你的律法、卻是永永遠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