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人如己」與「行公義」都是基督信仰的核心信念,但「愛人如己」與「行公義」有沒有分別呢?兩者表面看是不同的,聖經有一個「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可展示之間的分別。
好撒瑪利亞人在路上見到一個被強盜搶劫和打傷的人,動了慈心,包裹那人的傷處後,就把他帶到安全地方,並自掏腰包給人照顧傷者才離去。好撒瑪利亞人的行為就是「愛人如己」最基本的表現,憐憫有需要的人,並為他們提供實際及即時的幫助以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行公義」所會做的卻很不同,要伸張正義就要採取行動去令行惡的人(如故事中的強盜),為他的惡行承擔責任,受罰及賠償傷者。
但若把焦點從個別個案轉到制度層面,兩者的分別就未必是那麼大了。導致社會出現一些人的基本需要長期都得不到滿足,根源可能是制度性的,因社會制度容讓一些人長期被一小撮既得利益者剝削,也沒有途徑去糾正過來。單是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即時的援助是不足夠的,因未能觸及導致問題的根本。故除了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即時的援助外,有時候要「愛人如己」,還要想方法改變那令人們的基本需要長期得不到滿足的制度。
聖經說的公義,重點不在於懲處行惡的人,更在於保護寡婦、孤兒、寄居者、貧窮人及其他弱勢社群免受壓迫。「行公義」就是以行動去把過去在他們身上所作的錯誤糾正過來。若不公義不只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施行不義,而是存於制度之內,那麼要「行公義」,就不能只在個別的不公義個案中為受不義對待的人伸張正義,還須以行動去改變那不公義的制度。
「愛人如己」與「行公義」實是銀幣的兩面。「愛人如己」是視其他人都是如自己一樣,都是享有尊嚴的人。「行公義」是建立起公義的制度,讓人可享有作為人的尊嚴。沒有公義的愛,不是真愛;沒有愛的公義,只是形式而非實質的公義。要「愛人如己」就要「行公義」,而「行公義」必是出於「愛人如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