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與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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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人如己」與「行公義」都是基督信仰的核心信念,但「愛人如己」與「行公義」有沒有分別呢?兩者表面看是不同的,聖經有一個「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可展示之間的分別。

好撒瑪利亞人在路上見到一個被強盜搶劫和打傷的人,動了慈心,包裹那人的傷處後,就把他帶到安全地方,並自掏腰包給人照顧傷者才離去。好撒瑪利亞人的行為就是「愛人如己」最基本的表現,憐憫有需要的人,並為他們提供實際及即時的幫助以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行公義」所會做的卻很不同,要伸張正義就要採取行動去令行惡的人(如故事中的強盜),為他的惡行承擔責任,受罰及賠償傷者。

但若把焦點從個別個案轉到制度層面,兩者的分別就未必是那麼大了。導致社會出現一些人的基本需要長期都得不到滿足,根源可能是制度性的,因社會制度容讓一些人長期被一小撮既得利益者剝削,也沒有途徑去糾正過來。單是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即時的援助是不足夠的,因未能觸及導致問題的根本。故除了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即時的援助外,有時候要「愛人如己」,還要想方法改變那令人們的基本需要長期得不到滿足的制度。

聖經說的公義,重點不在於懲處行惡的人,更在於保護寡婦、孤兒、寄居者、貧窮人及其他弱勢社群免受壓迫。「行公義」就是以行動去把過去在他們身上所作的錯誤糾正過來。若不公義不只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施行不義,而是存於制度之內,那麼要「行公義」,就不能只在個別的不公義個案中為受不義對待的人伸張正義,還須以行動去改變那不公義的制度。

「愛人如己」與「行公義」實是銀幣的兩面。「愛人如己」是視其他人都是如自己一樣,都是享有尊嚴的人。「行公義」是建立起公義的制度,讓人可享有作為人的尊嚴。沒有公義的愛,不是真愛;沒有愛的公義,只是形式而非實質的公義。要「愛人如己」就要「行公義」,而「行公義」必是出於「愛人如己」。

 

戴耀廷

戴耀廷現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他出生於香港,並於香港受教育。於1986年,他獲香港大學法律學士,並於翌年獲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畢業後於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法律系任助理講師。在1989年赴英國倫敦大學經濟及政治學院修讀法律,於1990年獲頒法律碩士(主修公法)。回港後即開始香港大學法律系的教學工作。 戴耀廷主要的研究範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較憲法、行政法、人權法、宗教與法律、法律與發展、法律與政治、法律與管治、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 公共服務方面,曾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公民教育委員會委員、中央政策研究組非全職顧問。現是行政申訴專員公署的法律顧問。在2001年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授榮譽勛章。 在2003年,戴耀廷與一群基督徒學者組織了香港基督徒學者團契(現稱為基督徒學術論壇),致力於信仰與學科整合的研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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