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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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沒有一句提過民主,為何基督徒要支持民主?」這問題常在教會中聽到。

當然聖經沒有提過民主,但不代表民主與基督信仰是不相容的。反過來說,聖經是有提到皇帝及奴隸的,難道現代的基督徒就要支持帝制和奴隸制呢?要明白基督信仰與民主的關係是甚麼,及基督徒是否應該支持民主甚至參與民主運動,須從基督信仰的根本信念出發。

美國公共神學家尼布爾曾說:「人有實踐公義的能力,使民主有可能,但人有行不義的傾向,令民主變得必須。」[1] 他指出了民主是奠基於人性的兩個特性,而它們也是基督信仰對人性的基本信念。

基督徒相信所有人都是按著神的樣式被造,因而都是享有尊嚴的。民主的信念是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無論是社會的多數或少數,都享有能體現人類尊嚴的基本人權。人亦被賦予了管理萬物的能力和責任,而民主權利就是公民直接或透過公平的選舉選出來的代表管理社會事務。

基督徒相信世人都背離了神犯了罪,而人的罪性令所有人,尤其是掌握政治權力的人,都很大可能會濫用手上的權力去謀取私利。「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2] 這是英國歷史學家艾頓勛爵的傳世名言,點出了人性中的罪性,與尼布爾的想法不謀而合。

民主選舉是人類從幾千年的歷史所得到的教訓,一步步發展出來用以限制政治權力的其中一種機制。若權力被當權者濫用,不是用於賞善罰惡,公民的尊嚴和基本人權必會受到極大威脅和傷害。因此,執政者必須得到公民定期的授權才有執政的正當性,而公民可運用手上的選票,把他們不支持的當權者趕下台,就能對當權者產生強力的掣肘,防止權力被濫用。故此,要保障所有公民的尊嚴及民主權利,就要有民主制度去限制權力,二者是互為因果的。

從人性這兩方面的特性看,民主是當代基督徒追求的公義訴求之一,亦是基督徒在不完美的世界裏,所能有的最佳政制選擇。

 

註釋:
[1] “Man’s capacity for justice makes democracy possible, but man’s inclination to injustice makes democracy necessary.”- Reinhold Niebuhr, The Children of Light and the Children of Darkness, 1960, xiii.
[2]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Lord Acton.

 

 

戴耀廷

戴耀廷現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他出生於香港,並於香港受教育。於1986年,他獲香港大學法律學士,並於翌年獲香港大學法律專業文憑。畢業後於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法律系任助理講師。在1989年赴英國倫敦大學經濟及政治學院修讀法律,於1990年獲頒法律碩士(主修公法)。回港後即開始香港大學法律系的教學工作。 戴耀廷主要的研究範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較憲法、行政法、人權法、宗教與法律、法律與發展、法律與政治、法律與管治、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 公共服務方面,曾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公民教育委員會委員、中央政策研究組非全職顧問。現是行政申訴專員公署的法律顧問。在2001年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授榮譽勛章。 在2003年,戴耀廷與一群基督徒學者組織了香港基督徒學者團契(現稱為基督徒學術論壇),致力於信仰與學科整合的研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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