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政治環境搖撼著一向看似和好的關係。因為政治立場的差異,家人、朋友、弟兄姊妹間的關係也變得緊張。福音能叫人與人彼此復和,所以教會群體也特別著緊修補關係。誠然,基督在十架犧牲也是要使人神的關係和好。關係破裂了,惟有復和才能叫彼此繼續和平相處。所以復和極之重要,我們亦必須認真地思想這問題。
按照傳統神學思想,透過復和去修補關係必然涉及四件事:犯罪、審判、饒恕、和悔改。第一,若沒有人犯罪、不義的事情沒有發生,關係也沒有破裂,就不用復和。第二,當看似不義的事情發生了,必須先按真理去判斷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真的犯了錯。審判不單要指出過錯,更能改善關係,避免將來重覆同樣的錯。第三,若審判確定了某人真的做了錯事,他就需要悔改,承諾不會再犯同樣的罪。第四,受害者也要饒恕他,承諾不再讓以往的傷害繼續影響彼此的關係。饒恕加上悔改,破裂的關係才能復和。這樣,犯罪、審判、饒恕、和悔改這四件事情是復和的先決條件,缺一不可。神如何與人復和,也涉及了這四件事情,可見神亦要求我們在彼此復和的過程中同樣認真對待每一件事情。
不過當教會處理由政治因素引起的不和時,卻容易在「審判」的事情上出錯。今天人與人關係破裂源於兩件事情:彼此政見不同,和不能妥善處理這不同。由於教會一般認為「政見」只是個人的選擇,不需要改變,所以「復和」就不用討論信徒間政見的差異,只需妥善處理由不同政見帶來的緊張關係。這樣,「和而不同」就成了教會追求的目標,成為審判人行為的準則。在這原則下,「罪」就是那些挑動或激化信徒間緊張關係的行為:也許有人用了錯誤的方法去表達自己的政見、也許他批評別人的政見、也許他把自己的政見強加在別人身上等等。這樣的人影響了信徒間的關係,就被「和而不同」這「真理」去審判並定罪,冠以「搞事」、「論斷」、「政教合一」、「分裂教會」等罪名。這些人必須「悔改」,承認他們的過犯,並承諾以後不再犯同樣的罪,好讓教會能繼續「和而不同」地聚會。
然而「和而不同」不應該作為審判的準則。聖經告訴我們上帝憐憫弱小和貧窮的人,祂替受屈的人伸冤,並敵擋濫權者和欺壓者。所以在群體中有沒有公義就是神審判政權、審判教會的準則。在上帝眼中,「和平」不單是「和諧」或「和而不同」,更是眾人以公義彼此相待。所以屬神子民的「政見」與上帝的真理就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基督徒持甚麼「政見」—他效法基督站在受壓的一方,還是貪圖安逸躲在「安定繁榮」的蔭庇下—就直接反映他是否明白和跟從神的心意。所以若上帝今天審判教會,祂會按我們的「政見」去審判,不是按我們有否在教會中做到「和而不同」去審判。我們勇敢地把天國的公義帶進社會,比起躲在教會內「和而不同」地聚會更合乎上帝的心意。其實「和而不同」不是真理,因為高舉「和而不同」就是把上帝的真理相對化,是說上帝可以任我們選擇扶助弱小或依附權貴;當然這不是上帝的心意。這樣看來,「和而不同」絕不能審判我們,惟有上帝的公義才能。所以教會群體若要復和,就要一起被神的公義審判,一起接受神的赦免,一起在神面前認罪悔改,並一起把神的公義帶到世上。
這樣,群體復和就不能透過「和而不同」去達致,而是必須在上帝真理的光照下,按公義去處理信徒間不同的政見。我們仍要以「復和」為目標,所以必須彼此認罪、彼此饒恕、彼此接納。但在邁向復和的過程中,我們亦必須接受上帝公義的審判。這樣,教會要復和就必須先討論政見,但在討論的過程中不應以打挎別人或証明自己有理為目標,而是要謙卑地辨別上帝的心意,好讓信徒在真理上同歸於一。因為我們有上帝的真理去分辨政見的優劣,亦願意順服真理並認罪悔改,更渴望保守教會的合一,所以我們比一般人優勝,不用像他們一樣假設人的政治立場不能改變,亦不會容讓撕裂社會的政治議題撕裂基督的身體。透過在真理中的復和,教會就能彰顯福音的大能,在撕裂的社會中見證群體的合一,並在紛亂的時代播下公義與復和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