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發言時說警方在9月28日清場時用了「適當的暴力」,後來又透過辦公室發言人改口,應為「適當的武力」。感覺上「暴力」是負面的形容,「武力」是正面的形容,所以林鄭馬上改口也有其原因。「暴力」和「武力」都是指用「實質的力量」來逼使人做自己不願意的事情,都有逼人違反意願的意思,英文可稱為coercion。而兩者的分別在於「武力」是合法的力量,英文稱為force,「暴力」是非法的力量,英文稱為violence。林鄭改口,是要把警察的行動合法化。
合法的「武力」必須按三個原則,否則就是「暴力」:1) 有適當授權(authorized),授權者可以是政府、人民、或上帝;2) 必須有正確的目的,一般是用來維持社會治安,所以警察確有運用武力的權柄,卻不能用這權柄達到個人目的;3)在方法和力度上也必須按最小的原則(minimal force),即只能用最小武力達到目的,所以警察不能濫用武力或隨意開槍。我們可以按這三個原則去判斷警察在9月28日是否用了「暴力」: 1) 警察確有運用武力的權柄,所以他們沒有違反第一個原則;2) 他們運用武力的目的是否維持社會治安,則見仁見智了,所以不能單憑這原則決定;3) 用防暴警察、警棍、胡椒噴霧、催淚彈去對付沒有武器的學生,警察確是用了過大的武力。所以按著「最小」的原則,警察確是用了不合法的「暴力」,不單是合法的「武力」。
這樣看來,教會就應當對警察的暴力行為發出譴責。而以上的原則也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譴責的意義。首先,我們要承認警察的確擁有運用武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權柄,在處理集會的事上,如何運用這武力一般需要聽命於上司。雖然他們的上司應該以服務市民為目標,但在不良的政權下,上司的命令很可能不乎合服務市民的原則。我們不應把道德責任完全推在執行者身上,因決策者當負上最大責任。這不是說個別警察沒有自己的道德判斷,只是說在當下的環境,我們應體諒他們的困難。但作為警察的也要不斷反省和衝量自己是否運用暴力,避免淪為不良政權的打壓工具。
另外,教會譴責的對象,不是個別警察,而是他們的暴力行為及其背後的決策者,這樣就無須因為教會內有當警察的弟兄姊妹而因為「和好合一」就不去譴責 — 這樣只會縱容暴力。教會譴責時,當警察的弟兄姊妹也不用覺得教會是譴責自己或貶低警察這職業,因為教會針對的只是不良行為及其決策者。
有一種反對譴責警察的說法,是認為若教會譴責警察行暴力,就會眨低警察這職業,令有志當警察的基督徒卻步,結果令警隊變得更差。這樣的說法假設了當警察就必須運用暴力,就像假設做父母就必須要虐兒,譴責虐兒就是叫人不要做父母。其實若教會要在地上見證真理,就必須譴責警察的「暴力」,但同時肯定他們應當運用「武力」去服務社會,這才能鼓勵警隊更好服務社會。這樣,有志的基督徒不單不會避免投身警隊,更會清楚加入警隊的正確任務是什麼。
暴力確是發生了,教會必須譴責。譴責不單是指出過去的錯誤,亦能叫社會更趨完善。教會作為世上的明燈,亦是愛和平的群體,誠然是責無旁貸。
求主指示我們在這時刻該作甚麼?應以甚麼身份,甚麼態度去面對前面又大又難的事。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