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大選反思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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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關注的美國大選落幕了,可謂「幾家歡喜幾家愁」。有位經濟學家感慨道,美國大部份經濟學者皆憂心歐巴馬的政策,但多數選民對經濟缺乏瞭解,以致投錯票。筆者不是經濟學家,無法表示意見。不過,這番發言點出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民主」乃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問題是,多數人的決定,必然正確嗎?舉個極端的例子:德國1932年總統大選,希特勒獲第二高票,兩年之後,總統過世,希特勒作為「多數人」選出來的總統儲備人,成為國家元首。

為了預防這種錯誤,美國的民主受限於另外兩個概念:「人權」與「法治」。「民主」(democracy)亦可譯為「民治」,而人民的治理權並非絕對。人民之上還有法律,這就叫「法治」。就算是多數人的決定,一旦違法,就是無效的。但法律不是人民定的嗎?多數人的決定,不能改變法律嗎?當今美國確有這種跡象。然而,美國立國時宣告:「 …以下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原來,「法治」的核心是上帝頒佈「不證自明」的律法,包括祂賜給全人類的尊嚴,即所謂「人權」。當代有些國家推翻專制,人民掌權了,但多數人共同決定踐踏人權──我們願意這樣的「民主」發生在自己國家嗎?

fansiminzhuzhidu-icon原來,美國憲法定義的民主,核心精神並非「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這是「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從基督教長老會制度中體悟的。長老會制度核心理念是:人都會犯錯,故無人可以專權。於是,「三權分立」的思想出現了。聖經說:「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賽卅三22)。惟獨神同時擁有司法、立法、行政權,在人當中,三權必須分立。防止專權的精神,才是民主的核心;「少數服從多數」的選舉制度不能讓「多數人」變成專權者。

再者,「法治」的觀念乃由英國清教徒牧師盧瑟福特(Samuel Rutherford)提出。他強調,上帝將祂律法置於人心(羅二15),一國法律必須反映神的律法,而神既在眾人之上,因此就連君王亦須服從法律。同樣,「人權」的概念也預設上帝啟示的絕對真理:「人人受造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句話,出自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他父母都是清教徒,他的人權理念,也源自清教徒思想。由此可見,「民主」、「法治」、「人權」,原皆出自「神是萬王之王」的信仰。

然而,當今多元化社會不喜歡「上帝啟示真理」的說法。一切道德都是相對的,不是嗎?但請問:若沒有上帝賦予世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並賜下「不證自明」的律法,我們又拿什麼來約束「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多數人的意見就是真理嗎?我們願意踐踏人權的現象因著不受約束的民主而發生在我們國家嗎?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大問題。

曾劭愷

牛津大學哲學博士、研修碩士;普林斯頓神學院神學碩士;維真學院道學碩士;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理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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